
粤深测检测(东莞)有限公司
国家实验室资质CNAS资质编号LXXXX(批准中),省级实验室资质CMA资质编号202519010337
实验室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莞太路厚街段216号203室
包括性能指标、规格参数、工作原理、照片等,以证明其符合《管理目录》中的描述。
第三步:在线申报与提交
1. 登录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
2. 找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栏目。
3. 在线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4. 根据系统提示,上传上述所有申请材料的扫描件。
展开剩余93%第四步:审批流程
1. 申请首先提交至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他们可能会联系企业核实信息或要求补充材料。
2. 通过初审后,申请会被报送至国家商务部进行最终审查。
3. 跨部门征询:对于敏感物项,商务部会征询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4. 审批决定:
批准: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不批准:会告知企业理由。
审批时间:法定为45个工作日(不包含材料补充、征询意见等时间)。对于复杂情况,可能会延长。因此,务必提前申请,为整个流程留出至少2-3个月的时间。
第五步:领取许可证与通关
1. 在系统查询到申请获批后,凭相关证明到指定的发证机构(通常是省级商务厅/委)领取纸质许可证正本。
2. 在出口报关时,向海关提交许可证,海关验核无误后予以放行。
为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附件1)。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纸质报关单;
(二)出口货物合同;
(三)情况说明(载明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
(四)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五)根据监管需要,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为外文的,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附件2)。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四、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我国对两用物项实行出口管制。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特别是可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若拟出口货物属于两用物项的,应当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商务部在履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职责时,面对疑似受管制的出口货物,会启动组织鉴别程序。相关鉴别部门则会结合货物申报信息、相关单据及产品特性等,评估出口货物是否可能属于管制范围。
涉两用物项行政处罚案件屡见不鲜,同时,因无证出口两用物项被刑事立案、审查起诉甚至判处刑罚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不过,目前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相对有限。以(2022)云28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从现有的刑事认定情况来看,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主要是由海关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予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如此看来,海关缉私部门确实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两用物项予以认定。不过,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时,是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行鉴定,还是应当引用《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提出质疑、组织鉴别,抑或是海关可自由选择适用的依据?问题由此开展。
海关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应当遵循前置法的规定,其仅有权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以及有权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而不能自行判断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理由如下。
(一) 基于法律规范体系的考察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二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如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进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同时,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将上述流程可视化为下图。
关于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海关仅有权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并有权同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但最终应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认定或者组织鉴别,就涉案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判断。由此可见,海关并不具有对两用物项进行判断的权限,也就无权自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海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委托海关技术中心或者其他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为司法鉴定,包括对涉案货物的种类、品质等进行鉴定,也包括对实物证据类如聊天记录的提取等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是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一般性规定,走私案件也可适用。
走私案件的鉴定中也存在着一些特别规定,有特别规定的,海关需要适用特别规定。比如根据《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对于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属性鉴别,此为固体废物的鉴别。又如,根据《关税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在涉税型走私案件中海关对偷逃的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出具核税证明书。无论是固体废物的鉴别,还是偷逃应纳税额的计核,所出具的结论文书等均属于司法鉴定,但是需要依据特别规定的由特定机构根据特定程序进行。由此,两用物项也应当遵循《出口管制法》等的规定,由商务部进行认定或者组织鉴别。
基于冲突规范解决机制的检视
观点认为,在涉走私两用物项刑事案件中,海关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依据《出口管制法》等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不过,如果基于冲突规范解决机制,在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规范适用,由此上述观点难以证立。
《刑事诉讼法》《出口管制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不过,一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所有刑事诉讼案件均可适用的一般规定,《出口管制法》的规定则为仅适用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问题的特殊规定;二者,《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完成第三次修正,《出口管制法》则是在2020年发布、实施的,前者为旧法,后者为新法。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应当适用《出口管制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对两用物项进行审查认定,必要时进行组织鉴别。
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理论的思考
在法秩序统一理论的场域下,刑事法与前置法的实体法衔接问题已有充分讨论,学界普遍采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立场,主张“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的二重判断构造。不过,这一理论范式在程序法层面却呈现研究空白。必须指出,作为整体的法秩序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含程序法。特别是在行政犯的场域下,刑法居于从属地位、后置地位,需要具备前置法的违法性才能进一步考察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这一判断不仅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
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刑法》并未规定走私行为的构成要件,关于走私的判断应当回归到《海关法》第八十二条予以认定。《刑法》也未规定两用物项的构成,对于两用物项的判断,既需要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的商品描述等内容对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进行实质认定,也应当遵循其规定的程序。刑事追诉程序的启动须以前置行政调查程序的完成作为必要条件,这不仅体现为对涉案行为行政违法性的确认,更要求相关物项的鉴别必须具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资格。如,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刑事实体法)、相关鉴别结论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等(刑事程序法)。
海关在履行进出口货物查缉工作的职能时,通常是先发现异常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去判断是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立案,进而形成不同的处理路径。而对异常情况的调查尚处于行政程序当中,也就应当遵循法定的调查程序。同理,海关发现出口货物可能涉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需要先通过行政调查程序进行初步调查,那也就应当遵循行政调查程序的规定。
无论是从规范体系还是法理依据出发,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判断均应当遵循前置法的实体法规范及程序法规范。即,海关认为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仅有权向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提出质疑以及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组织鉴别,而不能自行判断或者委托机构进行鉴定。
在两用物项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日益增多的涉两用物项案件,全都由商务部进行认定可能面临不现实、不经济、不可行的质疑。不过,经济效益上的质疑不应该带来合法性的妥协,而应当推动制度、规则的健全。未来两用物项的鉴别可以参考固体废物的鉴别,由主管部门推荐鉴别机构并制定鉴定程序,海关可以据此委托特定机构进行鉴别。但在此之前,法定程序不应突破。
无法判断时的业务咨询函
如果经过仔细比对,企业仍无法确定货物是否受管制,切忌猜测或冒险。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提交正式的书面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的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取得商务部业务咨询函,即可据此办理通关。
两用物项相关技术、软件与“视同出口”
1、管制范围远不止实物货物,还包括无形的技术与软件,例如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参数、源代码以及远程技术支持等。
2、还需特别注意“视同出口”情形:在中国境内向非中国籍人员或组织提供受管制的技术,也等同于出口,需要许可。例如,外籍工程师参与国内涉及管制技术的研发项目,就可能构成“视同出口”。
重点防范:“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兜底条款
1、除了对照清单,企业还承担着更主动的合规义务。根据法律,即使货物技术参数未明确列管,但如果出口经营者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该物项可能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恐怖主义目的,也必须申请许可。
2、以下是一些可能触发的情形:
客户背景异常:
客户从事军工、核能等敏感行业,却声称采购用于普通民用。
交易结构异常:
要求将货物运至与其经营地址不符的第三国,或通过多层复杂中间商交易。
技术需求异常:
客户对非民用级的高性能指标表现出不合理兴趣,且无法解释具体用途。
拒绝配合尽职调查:
客户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信息。
一旦出现这些信号,企业必须暂停交易,进行深入调查并履行报告义务。
两用物项判断的法则:以技术参数为标尺进行比对
1、技术参数是判断两用物项的核心,决定了产品是否达到管制的性能阈值。
2、判断的起点和核心是比照《清单》中的技术参数。例如,商务部对“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的管制标准是同时满足高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 和高密度(>1.73克/立方厘米) 三项指标。只要其中一项不满足,例如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就不属于管制范围。
3、企业必须建立“技术参数底稿”制度,由研发部门详细记录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并与《清单》逐条比对。
什么是两用物项及管制清单
1、“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用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可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与服务。
2、国家对此类物项的出口实行清单管理。判断的唯一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商务部发布的相关管制公告。
3、2024年12月,商务部等部门发布了整合统一的《清单》,将所有两用物项按行业划分为10大类,并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这是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权威依据。
两用物项判断误区:海关编码不是“通行证”。
1、许多企业习惯于依据海关商品编码(HS Code)来判断产品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这是一个普遍且危险的误解。商务部门明确指出,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
2、HS编码主要用于货物通关和征收关税,其归类逻辑与出口管制的技术安全逻辑完全不同。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技术指标不同的两类受管制无人机(如9A012.a.1和9A012.a.2),在海关系统中可能对应完全相同的商品编号。
3、部分明确受管制的物项,如某些特定型号的铣床和磨床,在海关系统中甚至没有独立的商品编号。如果仅依赖HS编码判断,企业极易误判,导致无证出口的严重后果。
出口管制合规是许多外贸企业的知识盲区与风险高发区。近年来,中国建立了以《出口管制法》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核心的严密法律体系,对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判断货物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是企业合规出口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犯错的一步。
两用物项和进出口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提供《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或《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原件;
2.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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